合伙企业登记程序及登记提交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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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企业开业登记提交的文件 (返回)
(一)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; (二)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; (三)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; (四) 合伙协议; (五) 出资协议; (六) 出资权属证明; (七)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 (八)企业经营场所证明;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; (十)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,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,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。 (十一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,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 (一) 变更登记申请书; (二)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; (三)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文件的,提供前置审批文件; (四)变更经营地址的,应提供新地址的场所产权证明,租赁场所的,同时提供租赁合同; (五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 (一)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 (二)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; (三)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,应当缴回营业执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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