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伙企业登记程序及登记提交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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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业登记

变更登记

注销登记

 

合伙企业开业登记提交的文件  (返回)


   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,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;

(二)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;

(三)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;

(四) 合伙协议;

(五) 出资协议;

(六) 出资权属证明;

(七)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
(八)企业经营场所证明;

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;

(十)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,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,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。

(十一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

 

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    (返回)

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,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 变更登记申请书;

(二)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;

(三)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文件的,提供前置审批文件;

(四)变更经营地址的,应提供新地址的场所产权证明,租赁场所的,同时提供租赁合同;

(五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 

 

 

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  (返回)

 

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
(二)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;

(三)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,应当缴回营业执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