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12315”工作职责

 

 1、受理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;
     2、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;
     3、受理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、举报;
     4、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;
     5、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;
     6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;
     7、统计、分析、整理业务数据和资料,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有关信息;
     8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,分流应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、举报,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、举报;
     9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